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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低壓接戶線、進屋線及電度表工程

第八章 低壓接戶線、進屋線及電度表工程

              第一節 通則

第四四五條 導線之線徑應接用戶裝接負載而計算,但最小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低壓接戶線應採5.5平方公厘以上之玻璃風雨線、PVC電線、接戶電棍或其他合用之絕緣線。

       2.進屋線應接金屬管、PVC電纜或符合有關標準之其他電纜及硬質PVC管(但電度表電源側至接戶點之部分,如按明管配裝時,則該PVC管應全部露出,不得以任何外物掩護)配裝之,其最小線徑不得小於5.5平方公厘。

第四四六條 接戶線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架空單獨及共同接戶線之長度以35公尺為限,但如架設配電線路有困難時,得延長至45公尺。

      二、連接接戶線之長度自第一支持點起以60公尺為限,其中每一架空線段不得超過20公尺。

      三、接戶線按地下電纜方式裝置時,其長度可不受限制。

第四四七條 接戶線之電壓降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低壓單獨接戶線電壓降不得超過百分之一,但附有連接線者得增為百分之一.五。

       2.臨時工程,電壓降不得超過百分之二。

第四四八條 進屋點應儘量選擇距離電度表或總開關最近處。

          第二節 接戶線施工要點

第四四九條 接戶線與架空電訊線路交叉成平行時,其距離應在0.6公尺以上,如接戶線採用玻璃風雨線,該項距離得縮減至0.3公尺以上。

第四五○條 接戶線如架設於電訊線路之上方時,應用線徑在8.0平方公厘以上之玻璃風雨線。

第四五一條 接戶線不得跨越高壓配電線路,但在其下方交叉或平行時,應相距0.9公尺以上,至於與低壓線交叉成平行者,其間隔可放寬為0.3公尺以上。

第四五二條 接戶線與附近之樹木及其他線路之電桿應距離0.3公尺以上。

第四五三條 接戶線離地高度規定如下:

       1.接戶線不得跨越火車軌道。

       2.跨越主要道路,應離路面5公尺以上。

       3.跨越非主要道路,應離路面5公尺以上。

       4.除前二款地點外設施接戶線時,其在配電線路之一端應離地面5公尺以上,至於接戶支持物離地高度應在2.5公尺以上。

第四五四條 連接接戶線不得跨越火車軌道。

第四五五條 對矮屋架設接戶線時,應按下列規定:

       1.於屋而設立支架(橫木)使接戶支持物離地在2.5公尺以上。

       2.如矮屋係利用草或竹築成者,該接戶線及進屋線均應採用PVC線。

第四五六條 接戶線應採用二次線架縱式配線為原則。

第四五七條 接戶線跨越房屋者,導線與房屋之垂直間隔,應保持2公尺以上,惟若導線使用PVC絕緣電線,且尖形屋頂經常無人物泣動者,得保持1公尺以上。若因事實需要,於屋頂設置線架支持者,得雕屋頂在300公厘以上。

第四五八條 對樓房架設接戶線時,如屬跨越主要道路,在用戶端之接戶支持點,應選擇在二樓適當之處,藉以提高接戶線對地之高度。

第四五九條 架空接戶線其導線相互間距離應保持在180公厘以上,但使用接戶電纜者不受限制。

第四六○條 凡沿屋壁或簷下設施連接接戶線時,應儘量設施於雨線內,離地高度不及2.5公尺而易受外物碰觸者,導線應裝於導線管內。

第四六一條 進屋線伸出壁外長度應按下列規定:

      一、進屋線如屬電纜,其伸出壁外長度應為40公分以上。

      二、進屋線如屬導線管其伸出壁外長度應為10公分以上,且在屋外一端一律應加裝防水分線頭,其導線應伸出分線頭外30公分以上。

      三、如用戶房屋壁外尚有遮屏者,其進屋線應裝至建築物之外側。

      四、進屋點離地面高度不及2.5公尺,其在2.5公尺以下露出線必須為完整之PVC線(即進屋線應延長至距地面2.5公尺以上之處),且應加裝導線管保護。

第四六二條 進屋線貫穿建築物之一部份應用導線管保護,管外端應稍向下傾斜,以免雨水侵入,同時管之兩端,使用膠帶纏裹以免滑動。

第四六三條 簷下線路與電訊線路、水管應距離150公厘以上,但如有足夠長之絕緣管保護者不在此限。

第四六四條 簷下線路與煤氣管應距離1公尺以上。

第四六五條 架設接戶線時,建築物為磚造或混凝土造者,裝置螺絲栓應堅固裝設於建築物內。

第四六六條 設施架空接戶線時,其屬於接地之一線得以金屬支架或金屬鉤直接支持,其屬於非接地之各線應用蝴蝶礙子支持為原則,如導線之直徑在14平方公厘以上者,應用大型蝴蝶礙子支持之,如長度不超過10公尺者在接戶端可以裝腳礙子支持。至於接戶線如屬接戶電纜者,其屬於非接地之各線已藉支線支持者不必再藉礙子為其支持。

第四六七條 架設接戶線時,如導線線徑在8平方公厘以上時,以使用直徑1.6公厘之紮線綁紮為原則。

第四六八條 接戶線於電桿接出之一端不得以裝腳礙子拉出,應便用蝴蝶礙子及二次線架為原則。

第四六九條 如由一路共同接戶線,或連接接戶線分歧引出另一路連接接戶線時,應於接戶線一端之支持物附近為之。

第四七○條 茅屋或鹽塵害嚴重地區,裝設接戶線時,其房屋例之支持物,得用4.0公屋以上鍍鋅鐵線或裸銅線,作成繞圈代替二孔鐵片,但接戶線在14平方公厘時,不得代替使用。

第四七一條 凡屬並排之磚造或混凝土造樓房如分為數戶供電時,應埋設共同之接戶線導線管,該管應計及將來之可能最大負載而選用適當口徑者,如所供應戶數在四斤以下者,最小口徑不得低於28公厘。並排樓房不同時興建時,先蓋樓房應在建築物外預留接戶管之接續管口,俾利後蓋樓房得以延長。

           第三節 電度表裝置

第四七二條 電度表不得裝設於下列地點:

       1.潮濕或低窪容易淹水地點。

       2.有震動之地點。

       3.隱蔽地點。

       4.發散腐蝕性物質之地點。

       5.有塵埃之地點。

       6.製造或貯藏危險物質之地點。

       7.其他經電業認為不便裝設電度表之地點。

第四七三條 電度表裝設之施工要點如下:

       1.電度表離地面高度應在1.8公尺以上,2.0公尺以下為最適宜,如現場場地受限制,施工確有困難時得予增減之,惟最高不得超過2.5公尺,最低不得低於1.5公尺(埋入牆壁內者,可低至1.2公尺)

       2.電度表以裝於門口之附近,或電業易於抄表之其他場所。

       3.應垂直、穩固,俾免影響電度表之準確性。

       4.如電度表裝設於屋外時,應附有完善之防濕設備,所有低壓引接線應接導線管或電纜裝置法施工。

       5同一幢樓房,樓上與樓下各為一戶時,樓上用戶之電度表裝於樓下適當場所為原則。

第四七四條 電度表之最大許可載流容量不得小於用戶之最大負載。是項      負載可按裝接負載及其用電性質加以估計。

第四七五條 電度表之電源側以不裝設開關為原則,但電度表容量在60安以上或方型電度表之電源線線徑在22平方公厘以上者,其電源側非接地導線應加裝隔離開關,且須裝於可封即之箱內。

第四七六條 自進屋點至電度表及總開關間之全部線路應屬完整,無破損及無接頭者。

第四七七條 表前線路及電度表接線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度表電源側至接戶點之線路應接PVC電纜或經認可之其他電纜、金屬管或硬質PVC管及可封印型導線槽配裝之,如屬明管應以全部露出,不加任何掩護者為限。

      二、電度表應加封印之電度表接線箱保護之。但電度表如屬插座型及低壓30安以下者得免之;惟限裝於非鹽害地區之乾燥且雨線內之場所;其進屋線使用導線管時,該管應與電表之端子盒相配合。

      三、電度表接線箱,其材質及規範應考慮堅固、密封、耐候及不燃性等特性者,其箱體若採用鋼板其厚度應在1.6公厘以上,採用不燃性非金屬板者其強度應符合國家標準。第四七八條電度表之比壓器及比流器應為專用者。

第四七九條 電度表之比壓器(PT)之一次側各極得不裝熔絲。

第四八○條 電度表之比壓器及比流器均應接「第三種地線工程」接地。

第四八一條 屋內高壓電度表之變比器(PT及CT)應裝於具有防火效能且可封印之保護箱內或與隔離開關共同裝於可封印之開關室內,至於電度表部分應裝於便利抄表之處。

第四八二條 自電度表接至變比器之引線必須便用七股以上構成之PCV控制電纜,且該項引線應以導線管密封。

第四八三條 電度表接線盒或電度表接線箱及變比器之保護箱等概要妥加封印。

第四八四條 電度表及變比器須檢驗合格後方得裝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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